從「台灣錢淹腳目」到「台灣債淹腳目」,短短30年,台灣怎麼了?

1980年代開始,台灣經濟起飛,台灣錢淹腳目。連法國干邑白蘭地總裁都被台灣的消費力驚嚇到,特地飛來台灣視察,發現台灣人不是「品酒」是「灌酒」,趕快飛回法國擴廠生產。

2015年,台灣大多數縣市政府舉債超過或逼近50%上限,財政危機一觸即發。

2015年2月,台灣第一個希臘化的地方政府—苗栗縣發不出年終獎金,經過行政院救急調撥6.7億元,終於解決燃眉之急。

2015年7月,苗栗縣再度發不出薪水,這次(包括苗栗縣府員工的薪水及退休人員半年一次的退休金)共需12億元,還短缺了8億元。經過幾次像中央請求協助,結論是縣庫應該還有錢,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表示:「...行政院已檢視苗栗縣府所提財改方案草案,今年7至12月收入99.95億元,確實可以應付必要的人事支出63.3億元,以及基本行政支出13.8億元」。政院決定:只要苗栗縣府同意,中央將介入管理縣府的財務秩序、金流。不過行政院強調不會給錢,也不是接管。將交由主計總處研擬一套協助機制。顯見地方財政困窘,連管理都有問題。

2015年7月13日,雲林縣府表示面臨財政懸崖危機,10月出現10億缺口,恐發不出員工薪水。將成為台灣第二個希臘化的政府。

中央地方舉債不手軟

目前中央與各級政府公共債務總計6兆4,863億元,每人背債24萬元。中央政府舉債、地方首長也不手軟,舉債前五名分別是高雄市2578億元、台北市1469億元、新北市1213億元、台中市748億元與台南市721億元。

根據規定:縣(市)及鄉(鎮、市)所舉借之1年以上未償債務餘額占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 

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各不得超過50%及25%。細查主計處公布「各級政府公共債務統計表 」2015年5月底,嚴重超出舉債上限(50%)的有二個縣:苗栗縣(67.73%)、宜蘭縣(63.58%),逼近舉債上限的有8個縣市:雲林縣( 49.52% )、屏東縣 (48.22%)、嘉義縣 (47.69%) 、基隆市 (47.52% )、南投縣 (47.11% )、新竹縣 (44.67% )、新竹市( 43.64% )、花蓮縣 (41.79% ),接踵而來的還有彰化縣 (39.20% )、臺東縣( 39.01% )。台灣地方政府財務健全的只剩下嘉義市以及離島的澎湖、金門、馬祖。

各縣市人均負債則以高雄市拔得頭籌平均每人9.14萬元,苗栗縣居次為7萬元,台北市5.2萬、宜蘭縣5.01萬元,餘詳見表一。

而這些還不包括未滿一年債務以及隱藏的未爆彈。

地方財政惡化行之多年,中央政府坐視不管

苗栗縣是一個保守的客家縣,客家人勤儉持家眾所皆知,但縣政府的揮霍卻時有所聞。苗栗縣在2006年就達舉債示警,2011年再度違法,無法再舉債的苗栗縣府,改舉1年以下債務,也在隔年就超限,已連4年超限。此等行為中央竟然無法可管,任由地方財政惡化。

根據主計處公告苗栗縣的債務總計398億元(已超標高達67.73%),但實際負債高達648億元(舉債高達111.11%):包括長期債務231億、短期債務166億、「隱藏性債務」149億,以及積欠包商102億元,形同破產。苗栗怎麼會這麼窮?從相關資料發現,前縣長劉政鴻在任九年,疑虛列預算之後大方花錢,接著舉債度日,讓債務如滾雪球,舉債達到上限後,再向縣府專戶基金借調,等到基金都沒錢了,山窮水盡、發不出薪水。到最後全民買單,政務官無法可管,除非找到貪汙的證據。

2006年筆者擔任客委會副主委期間,協調各縣市參與客家桐花祭活動,席間各縣市與會人員就說:要比負債大家來比,我們縣的債務絕對不會輸你們。台灣各地方政府財政困窘已非一朝一夕之事,鄉鎮公所付不出電費、人民認養路燈已是事實,然每年年終跨年晚會、大肆煙火秀卻是花錢不手軟。

中華民國中央地方一條鞭的行政單位只有財政、主計、警察系統,各地財政極度惡化中央一定知道,但卻沒有任何政治人物出手處理。等到問題引爆,最後終究是全民買單。

面對問題,應立即全面體檢地方政府財政

我國主計、會計一條鞭,當初立法精神就是希望能透過財務全國統一制度來健全國家與地方財政。但自從實施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後,「錢」、「權」全部下放地方政府,正面思考是希望地方政府能在「有權、有錢」的情況下,戮力建設,中央不要插手太多。立意良善卻也衍生出今日縣市政府因為選舉支票、浮誇預算、打煙火吸選票..等等,造成各地財務吃緊、弊端連連。苗栗縣政府是最明顯的例子,但是緊跟在後的縣市也是問題層出不窮,建議中央應該透過主計、會計系統,主對面對問題、審視問題,提出對策立即解決問題,千萬不要等到事情爆發不可收拾之時,再來補破網。

避免債流子孫  建立政務官舉債責任制已迫在眉睫

「以法規範、以法處罰」是杜絕問題的最好方法。

鑑於我國財政日趨困難,部分縣市政府舉債不是已超越就是逼近舉債上線,但卻無專法規範舉債之要件與還債方案,致使國家財政有希臘化之疑慮。為健全國家財政,杜絕政務首長「上台放煙火衝民調,下台留錢坑不負責!」。國家應制定專法規範政務首長舉債之規範,嚴格規定舉債之要素與還債規範。

現階段應積極訂定專法規範:除了經常性預算外,如需舉債之各項建設需有完整之執行規劃與償債計畫。資本門的投資除特殊需要(如照顧弱勢、社會安全)外,償債計畫不可行者均不得執行。如計畫執行不當,在政務首長下台時償債計畫無法執行或浪費公帑,可仿照國賠之精神,責由政務首長負擔一定比率之責任。

民主時代,選舉制度已是不得不行之惡,制定「政務官舉債責任制」專法期能立即解決國家財政日漸崩壞潰堤的問題,更希望能藉此建立制度讓國家財政能漸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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